張某因右膝關節腫痛以“右膝關節滑膜炎”入住華山醫院骨科,行關節鏡下滑膜切除術+膝關節滑膜切除術,其主治醫師要求原告至腫瘤醫院進行放射治療;后原告至腫瘤醫院進行了一個月左右的持續放療治療,但病患越發嚴重。初次鑒定不構成事故,經呂慶喜律師不懈努力,再次鑒定反敗為勝,兩醫院對患者構成三級乙等醫療事故損害,共同承擔主要責任,原告獲賠48.8萬。見(2017)滬 0104 民初 8995 號判決。
原告:張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邳州市鄒莊鎮古宅村古宅4組260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國鍵,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烏魯木齊中路12號。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某某,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瑤,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東安路270號。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某,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訴被告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以下筒稱華山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以下簡稱腫瘤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筒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被告華山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瑤,被告腫瘤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再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42,384.79元、交通費2,000元、護理費4,400元、誤工費385,848元、營養費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50元、殘疾用具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461,53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132,856.67 元,合計1,055,775.46元的80%計 844,620.37元及鑒定費14,800元、律師費10,000元,共計869,420.37元,其中由華山醫院賠償260,826.11元、腫瘤醫院賠償608v594. 26元;2.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上海經營一家水果店,從事水果銷售多年。原告家中父母均健在,由原告贍養。2014年8月14日,原告因右膝關節腫痛不適兩年余而至華山醫院診治。入院后,華山醫院檢查診斷為右膝絨毛結節性滑膜炎(色素沉著),病理報告為腱鞘巨細胞瘤、滑膜慢性炎癥。同年8月19日,華山醫院在麻醉下為原告行右膝關節滑膜切除術,同年9月1日原告出院,其主治醫師要求原告至腫瘤醫院進行放射治療。2014年9月22日,華山醫院委托腫瘤醫院對原告的病理切片做會診,腫瘤醫院出具《外院病理切片病理學會診咨詢意見書》,認為系“(右膝關節滑膜)色素性絨毛結節滑膜炎”。2014年9月23日始原告至腫瘤醫院進行了一個月左右的持續放療治療,但病患越發嚴重。兩被告的上述相應治療非但未讓原告病情康復,反而直接導致原告右膝關節處持續腫脹疼痛、四周肌肉機能消失、肌膚出現纖維化、關節無法伸展的并發癥。經原告向兩被告相關
醫師征詢,兩被告均無確切答復,且告知原告無必要繼續治療、目前情況已無治愈可能。現經上海市醫學會鑒定,兩被告對原告的前述診療行為構成三級乙等醫療事故損害,兩被告共同承擔主要責任,其中華山醫院承擔30%責任、腫瘤醫院承擔70%責任。由于兩被告的診療行為造成原告損害,為此要求兩被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華山醫院辯稱,本案經過市區兩級鑒定,其中區醫學會認為不構成損害責任,現市醫學會認為兩被告構成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故綜合而言,兩被告承擔70%的主要責任較為合理,本被告愿意按此責任比例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腫瘤醫院辯稱,認可上海市醫學會鑒定意見,兩被告應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中本被告又為主要責任,故同意承擔不超過49%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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