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滬上兩網友之間借貸人民幣叁萬元,雙方之間既無借條又是現金交付,通過呂慶喜律師代理,為債權人贏得徐匯區法院判決支持。
2013年1月初,原、被告通過網絡相識,之后關系日漸親密。同年5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3萬元,但未出具借條。此后,原、被告發生糾紛,被告以各種借口拒絕還款。現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萬元。
被告書面辯稱,不認可借款事實。原告品行不端,在其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來往,被其妻子和單位發現后,謊稱被告騙他錢財,將責任推給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處理經過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原告分別取款2,000元、1.8萬元。
關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3萬元的借貸關系,原告提供了與被告之間的微信及短信記錄,微信記錄中提到的手機號碼及短信發送號碼,與被告提供的語音詳單上的其號碼一致,另微信記錄中銀行對賬單顯示了原、被告名稱,故對微信及短信記錄的真實性得以確認。微信和短信記錄中被告明確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借款數額也多次提到為3萬元,與原告所述相符,故認為雙方之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請。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四、律師點評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互相之間借款可能不一定都會打借條,也會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網絡支付平臺進行轉賬,方便快捷的同時也會產生一些過去沒有出現過的問題,正如本案中原告缺乏借條,而代替的是手機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以上通稱為電子數據)。2013年生效的《民事訴訟法》是認可手機短信、微博、QQ等聊天記錄的電子數據作為判決依據的。因此,如果提供的上述電子數據能夠與自己的銀行匯款憑證(匯款單)形成證據鏈,即能相互印證的情況下,當事人便能夠要回對方所欠的借款。
五、判決書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169號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呂慶喜,上海尼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女。
原告李某訴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慶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3年1月初,原、被告通過網絡相識,之后關系日漸親密。同年5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3萬元,但未出具借條。此后,原、被告發生糾紛,被告以各種借口拒絕還款。現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萬元。
被告陳某書面辯稱,不認可借款事實。原告品行不端,在其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來往,被其妻子和單位發現后,謊稱被告騙他錢財,將責任推給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原告分別取款2,000元、1.8萬元。
上述事實,除雙方當事人一致陳述外,另有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等證據證明,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借款事實,向法院提供:
原告與名為“女管家來了”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4月10日晚,“女管家來了”發送消息“1801772XXXX’’;5月24日晚,發送消息“謝謝你借給我錢”;7月1 8日晚,發送消息“你要提分手,這3w就不會回到你的手里”、“3w是我拿來牽住你”;7月26日,發送照片一張,內容為被告付款給原告1,000元的招商銀行轉賬匯款對賬單。原告稱“女管家來了”,即為被告的微信名稱,其發送的1801772XXXX號碼為其手機號碼。
短信號碼為1801772XXXX發送的短信,內容為“不會忘記還你的錢的。”
被告為證明是系原告一直約會她,提供其號碼為1801772XXXX的中國電信語音詳單。
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稱系工作聯系。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3萬元的借貸關系,原告提供了與被告之間的微信及短信記錄,微信記錄中提到的手機號碼及短信發送號碼,與被告提供的語音詳單上的其號碼一致,另微信記錄中銀行對賬單顯示了原、被告名稱,故對微信及短信記錄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微信和短信記錄中被告明確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借款數額也多次提到為3萬元,與原告所述相符,故本院認為雙方之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李某借款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原告李某已預繳),由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周 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范振遠
Copyright © 1998-2025 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 滬ICP備15030242號
中國 · 上海 · 虹口區 · 四川北路1717號 · 嘉杰國際大廈 · 1106室 咨詢預約熱線 : 021-5187-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