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2年2月起,原告受雇于被告處,擔任被告的貨車司機。雙方未簽訂書面雇傭合同。2012年11月12日,原告在工作時從貨車上摔下,當時無法站立,遂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到了現場后給了原告2000元,并安排送原告至當地的醫院治療。出院后,原告回老家杭州居住,并在杭州蕭山醫院拆線。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賠償,均未果,遂涉訴,并委托呂慶喜作為其代理律師。
二、處理經過
被告認為:原告是自己介紹到第三人處工作的,原告駕駛的車輛以及工作安排都是第三人定的,自己只是中間人,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直接支付勞動報酬給原告,負責記錄原告的工作量,雖然被告認為原告系為第三人駕駛車輛,但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勞務進行監督管理并支付報酬,應可認定原告系為被告提供勞務,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原告系因在勞務過程中受傷,原被告應根據自己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 。。。
(六)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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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四、律師點評
用工者和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勞務關系的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合法的勞務關系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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