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641號
原告梁某某,1935年5月8日出生,女,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
原告張某駿,1955年7月29日出生,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
原告張小某,1958年2月9日出生,女,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寶山區。
原告張月某,1959年9月16日出生,女,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
原告張仁某,1963年7月28日出生,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呂慶喜,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78號。
法定代表人豐某某,醫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醫院員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醫院員工。
原告梁某某、張某駿、張小某、張月某、張仁某與被告上孩市第一人民醫院分院(以下簡稱市一分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桑靜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張某駿、張小某、張月某、張仁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呂慶喜律師,被告市一分院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某、張某駿、張小某、張月某、張仁某共同訴稱,原告分別系患者張如某的妻子及子女。2014年10月17日,患者因“背部瘙癢”由家屬陪同至被告皮膚科門診,家屬付費取藥時,患者打算自行回家,即與家屬分開,后在醫院摔倒,被扶至被告眼科進行清創、縫合等,家屬返家接到外來電話后至被告眼科。 眼科醫生僅為患者處置面部傷口并囑明日換藥,但未對于其他可能引發的傷情進行處置,也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屬老人跌倒可能引起的后果,后家屬陪同患者回家?;颊呋丶壹此X,至傍晚時,家屬發現患者呼喊不醒,即刻撥打急救電話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一醫院),經CT檢查發現患者右側多發肋骨骨折伴胸腔包裹性積液。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晚8時許死亡,死亡原 因:多發傷。原告認為被告未盡告知義務,未充分注意患者作為老年人摔傷可能引起的后果,致患者延誤治療時間,故原告訴訟要求要求被告按照20%的責任比例賠償死亡賠償金238,550元、喪葬費32,709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0,520元、醫療費3,0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3,5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其中鑒定費、律師代理費要求被告全額賠償)。
被告辯稱,對于患者具體于何處摔倒及具體的摔倒經過,被告并不知曉,原告也并無證據證明系在本院內發生。確認患者先行至本院皮膚科就診后又至眼科就診。患者在眼科就診時,根據 患者情況診斷為右眼眼瞼裂傷,并即刻為患者進行了清創縫合, 醫囑明日換藥、復診?;颊咴谒屯幸会t院急救時距離在被告處診療已經時隔數個小時,可能存在病情變化。對此,被告無法知情。故認為醫院對于患者處置得當,符合診療常規。對于己方是 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項目及其金額等均請 求法院依法核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患者因“背部瘙癢”由家屬陪同至被告皮膚科門診,家屬付費取藥時,患者與陪同家屬分 開,后患者摔倒,右眼摔傷后至被告眼科就診。被告根據患者右 眼上瞼腫,眉弓外眥,下瞼多處淺層不規則裂傷,診斷為:右眼瞼裂傷。處理:清創縫合,明日換藥、復診。家屬陪同患者離開醫院回家。患者回家即睡覺。傍晚時,家屬發現患者呼喊不醒, 即刻撥打120急救電話,于當晚19時27分送至市一醫院,經急診行頭胸及腹部CT顯示患者右側多發肋骨骨折伴胸腔包裹性積液。19時40分,患者突發心跳,呼吸驟停,急行呼吸器輔助呼吸,同時請胸外科會診,予心肺復蘇搶救無效,于當日晚20時20分宣告死亡,死亡原因:多發傷。
原告為患者在市一醫院急救、檢查等治療措施支付若干費用,但相關單據大部分遺失,現存單據金額為264元。
現原告以被告存在醫療過錯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張如某,1935年11月16日出生,生前戶籍地為本市寶安路,戶別為非農業家庭戶口。原告梁某某,張某駿、張小某、張月某、張仁某分別系張如某的妻子及子女。張如某的父母已先于張如某死亡。其為本訴訟聘請律師,支付律師代理費3, 000元。
審理中,應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市長寧醫學會(以下簡稱長寧醫學會)就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患者人身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進行鑒定。2015年7月13日,長寧醫學會出具滬長醫損鑒[2015]012號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載明:“專家組綜合分析后認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如下醫療過失:醫方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醫方作為專業人士,對于高齡患者,因摔倒后至眼科就診,未予以轉診或會診,僅予以清創縫合,換藥處理后囑明日復診;而患者離院后當晚因昏迷再送至急救,最終因多發傷而死亡,此結果,一定程度上與醫方首次就診對老年患者跌倒后可能產生的風險未予以告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鑒于患者眼科就診時,一般情況尚好,未有胸腹痛受傷和相應臨床癥狀主訴,且據現場調查,患者離院后于醫院門口等車,站立半小時左右,回家途中及回家后家屬未足夠注意到患者的異常情況(途中一直捂住右胸部,到家后自訴疲乏,想睡覺),未能及時送醫院就診;患者自眼科就診后離院至再次急診送入院,期間相隔有有幾個小時,不排除患方診治的延誤因素,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鑒定意見為: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2、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的醫療過錯,與患者張如某的最終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張如某死亡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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