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除了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均共同構成了工資收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綜上所述,夫妻結婚后除約定的財產、一方婚前財產、一方的生活補助或賠償金等,其它所得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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