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糾紛發生后,若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必須去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必 須醫患雙方在場,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封存后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 復印客觀病歷。
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 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 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患者死亡, 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 的,應當在患者死亡 48 小時內進行尸檢,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途徑有三個: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衛生行 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 3 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和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鑒定的,委托市醫學會組織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4、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鑒定的通知,并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鑒定需要用有關材 料;通知交納鑒定費 2500 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后寄材料給鑒 定專家組成員并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鑒定會。
5、鑒定會后鑒定書寄給委托單位、委托人。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 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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